跟車工辱國旗 律政司促加刑
2020-03-05 00:00
被告羅敏聰(二十一歲)報稱跟車工人,被控於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案件昨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律政司一方表示,本案原審時僅依賴古思堯一案參考,惟羅積極參與一連串行為,包括拋高國旗及丟入垃圾車,中度至高度參與本案,情節遠超古一案,而裁判官明顯低估案情嚴重性、沒有充分考慮加刑因素,同時判刑明顯不足,原則上出錯。
律政司另要求上訴庭羅列判監禁式刑罰時的指引,如只有焚燒國旗方可判處監禁式刑罰,好讓下級法院有據可依。
代表羅敏聰的大律師沈士文則指,過往判監的同類型案件中,均涉及焚燒國旗及重犯等,反觀羅僅拋高或踐踏國旗,其行為非有預謀或有組織、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時僅二十一歲、坦白認罪等,完全符合判社服令的六大因素,感化官原本建議判八十至一百二十小時社服令,裁判官已按而要增至二百小時,判刑未有不足。沈大狀又指,如上訴庭決定改以判監,冀考慮答辯人現時已履行六十四小時社服令,酌量減刑或判緩刑。
案件編號:高院覆診申請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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