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稱遭警「酷刑」 反對證物呈堂

2020-01-0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二歲理大男學生被指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旺角警署外,涉嫌藏有錘仔、打火機燃料、玻璃樽等物品,他早前否認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反對所有證物呈堂,除了早前指警方在沒有基礎下拘捕被告,屬非法拘捕外,昨提到被告在非自願性下交出證物,以及遭警員打傷眼睛,構成「酷刑」對待,要求不可將證物呈堂。由於涉及《基本法》及憲法議題,案件現押後至下月十日以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

辯方大律師早前指出,警方在沒有基礎下拘捕被告吳俊偉,為非法拘捕。昨日則提到被告遭警棍打傷左眼,其後被警員命令穿上防護裝備拍照,屬非自願下作出的證供,法庭亦不應採納;另外辯方表示若公務人員行使公職時,對被捕人士作出劇烈痛楚即等同酷刑,已構成「酷刑」對待,亦因此不應將證物呈堂。

控方則主張只需爭議「檢取手提電話聲明書」及其他手機相關的證物能否呈堂,就其餘證物裁判官只需考慮是否信納警員的證供。另外由於辯方提出本案或構成「酷刑」成分,由於涉及《基本法》及憲法,需時以書面形式向律政司索取意見,案件押後至二月十日再訊。

二十二歲被告吳俊偉,為理大會計系四年級學生,他被控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柄錘。

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三七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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