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賽艇港隊代表脫非禮罪
2020-01-01 00:00
陳官指他雖無犯案,但相信他有向女童作言語性騷擾。馮步出庭外即以手拭淚。
陳官認為三名證人並無隱瞞或誇大事實的迹象,但事主X指稱自己當時屈膝跪地,遭馮由後背摸至下體;目擊事件的男生Y稱當時見到X一直站在馮左方;聽事主投訴的Z則指X事後稱,馮由小腹摸下私處位置,令陳官「百思不得其解」為何他們會有三個截然不同的描述,Y及Z更直接削弱事主證供可信性。再者,X記不清楚被摸次數,忘記了馮是用筆或手非禮,反映她對記憶無信心,不肯定被侵犯經過。
陳官續稱案發時X庭上未能清楚指出,馮實際問及陰毛等字眼,但馮事後曾WhatsApp她「剛剛的只是說笑,不用太擔心」,反映他心知肚明,相信馮曾向其索下體照片,問及陰毛多寡等。惟陳官強調控罪本身需證明被告是否有實際侵犯X,而非言語性騷擾,加上三位證人口供矛盾,控方未能將犯罪行為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最終裁定馮無罪釋放。案件編號:粉嶺刑事四〇三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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