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機上訴終院駁回

2019-11-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廿四名Uber司機在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行動落網,去年七月各被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三千八百至四千五百元不等。他們不服裁決,本年九月向高等法院上訴遭拒,翌月再向高院原訟庭提出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須交終審法院終極上訴。原訟庭昨頒布書面判詞稱,儘管司機乘客之間沒有直接金錢交易,但也不能推翻司機載客是為了取酬的意圖,且法庭不見本案有任何可爭議之處,故駁回申請。

Uber出租車系統中,乘客透過第三方聯絡司機,享用服務後付錢給第三方。申請方表示,司機接載乘客的誘因並非直接來自乘客的報酬,故司機和乘客之間並沒有達成共識,他們將會進行直接金錢交易。倘若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直接協議,律政司便不能引用《道路交通條例》提出檢控。

原訟庭反駁,申請人以司機與乘客之間沒有直接金錢交易,解說他們之間沒有協議,定義過於狹窄,當今社會已有許多付款方式,顧客毋須直接向服務提供者付款也可以完成交易,包括信用卡繳費系統。司機提供載客服務並預期從中獲利,取酬的動機自然呼之欲出。

法官續指,既然Uber出租車是一項按行車距離收費的服務,且香港就該服務已受一套既定發牌管理系統所規管,無論司機是Uber「公司」的僱員或獨立「執業」,只要他沒持有合法牌照,也需要負上刑責。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三八一—─三九九,四○一—─四○二,四○四—─四○五 及四一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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