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机上诉终院驳回

2019-11-3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廿四名Uber司机在警方打击无牌出租车行动落网,去年七月各被一项「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成,被判罚款三千八百至四千五百元不等。他们不服裁决,本年九月向高等法院上诉遭拒,翌月再向高院原讼庭提出本案涉及重大及广泛的法律争议,须交终审法院终极上诉。原讼庭昨颁布书面判词称,尽管司机乘客之间没有直接金钱交易,但也不能推翻司机载客是为了取酬的意图,且法庭不见本案有任何可争议之处,故驳回申请。

Uber出租车系统中,乘客透过第三方联络司机,享用服务后付钱给第三方。申请方表示,司机接载乘客的诱因并非直接来自乘客的报酬,故司机和乘客之间并没有达成共识,他们将会进行直接金钱交易。倘若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直接协议,律政司便不能引用《道路交通条例》提出检控。

原讼庭反驳,申请人以司机与乘客之间没有直接金钱交易,解说他们之间没有协议,定义过于狭窄,当今社会已有许多付款方式,顾客毋须直接向服务提供者付款也可以完成交易,包括信用卡缴费系统。司机提供载客服务并预期从中获利,取酬的动机自然呼之欲出。

法官续指,既然Uber出租车是一项按行车距离收费的服务,且香港就该服务已受一套既定发牌管理系统所规管,无论司机是Uber「公司」的雇员或独立「执业」,只要他没持有合法牌照,也需要负上刑责。案件编号:高院裁判法院上诉三八一—─三九九,四○一—─四○二,四○四—─四○五 及四一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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