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對手信息 證監:公司須披露

2019-11-2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現時部分上市公司出公告,不提交易對手的相關信息,證監會就發表聲明提醒,須確保其公告及其他文件,並無就其有待進行的企業交易的對手方,載有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證監會注意到,某些企業交易的公告沒有披露上市發行人的交易對手方身分,即使該資料對於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評估是必要的。

在某些個案中,對手方一詞採用循環定義,如借款人被定義為「貸款協議下的借款人,屬個人及獨立第三方」或「貸款人的客戶」;證監會表示,此類定義並無意義,對投資者的評估亦無幫助。

另有一些公司僅披露對手方用作進行交易的實體的名稱,而沒有披露該實體的控制人或實益擁有人;且特定目的實體現正被濫用,並構成違法活動、市場失當行為,或幫助規避法律、規則或規例。證監會列舉部分可能需要披露交易對手方的實際控制人或實益擁有人身分的情況,包括收購、出售、注資及組成合資公司;放債;發行股份、可換股債券及期權;私募基金及類似安排等。

證監會又警告持牌法團,不要漠視可疑的私募基金及委託帳戶安排或交易,這些安排或交易或會助長其客戶或其他實體規避或違反法律、規則或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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