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港法院無權審違憲
2019-11-20 00:00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指,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法工委亦表示嚴重關切。法工委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臧鐵偉指,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符合《基本法》。他稱,高等法院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對高院有關判決產生的嚴重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並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人大常委會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憲法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
楊光稱,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導致嚴重的社會政治影響,港澳辦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基本法》進行,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高等法院頒下判決,但未有作出任何命令,由於案件尚在進行,現階段不適宜作評論。被問到人大法工委及港澳辦的聲明是否向法庭施壓,林鄭月娥指,尊重這兩個中央機構對裁決表示嚴重關注。
另外中聯辦亦回應,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聯辦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對香港當地法律是否牴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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