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港法院无权审违宪
2019-11-20 00:00
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指,高等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法工委亦表示严重关切。法工委认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臧铁伟指,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符合《基本法》。他称,高等法院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亦对高院有关判决产生的严重社会影响表示强烈关注,并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人大常委会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该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即为依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宪法职权,该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
杨光称,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导致严重的社会政治影响,港澳办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希望特区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基本法》进行,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责任。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回应,高等法院颁下判决,但未有作出任何命令,由于案件尚在进行,现阶段不适宜作评论。被问到人大法工委及港澳办的声明是否向法庭施压,林郑月娥指,尊重这两个中央机构对裁决表示严重关注。
另外中联办亦回应,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联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香港当地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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