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炮車橡膠彈改列低殺傷武器

2019-10-0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港多區在十月一日國慶期間接連示威衝突,警方事後證實共發射六發實彈,事件引起社會議論。日前有報道指,警方今年新修改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其中警棍、水炮車及橡膠子彈等武器,同列「低殺傷力武器」;使用槍械的守則亦有所不同,由原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版本將「意圖」二字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警方承認曾修訂《程序手冊》,但未有透露修訂日期及內容等具體資料。

市民可透過網頁查閱《警察通例》資料,但部分章節就未有公開。有報道指,警方在上月三十日向警員發出內部通知,更新了《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

首個改動的地方,為「暴力攻擊」的定義有所分別,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即刪走「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就應對該類攻擊的應對方法,警方將警棍由原本列作「中級武器」,改為「低殺傷力武器」,並同時引入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等,於同一類別上。

同時,使用槍械的守則亦有所不同,由原本「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版本將「意圖」二字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警方表示,使用武力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並不宜公開,否則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和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警方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接受電台訪問時承認,警方曾修訂《程序手冊》,但未有透露修訂日期,及沒有證實傳媒報道的文件是否真實。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稱,修訂版本比原本更清晰,又列明警方為控制場面,可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的武力,即使遇到未達致命武力的攻擊,亦可使用槍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修訂武力使用指引放寬警員使用武力,憂放寬指引後警員濫暴情況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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