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獄中待遇不人道 「花柳全」申覆核駁回
2019-08-10 00:00
申請人何毓桓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因搶劫等罪被判入獄廿五年,但因他屢在獄中行為惡劣,包括襲擊懲教院所的職員和其他囚犯,以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劣行,刑期已增至五十二年一個月,最早二○二七年才有機會獲釋。其中一名在囚人士遭何襲擊至半身不遂,其餘事主均被何毆打至眼部或頭部嚴重受傷。
主審法官邱智立指,懲教署署長有責任確保獄中良好秩序和紀律,由於何牽涉多宗暴力案件,懲教署安排申請人「轉房工作」,以免申請人利用原本工作所使用的器具,重複以往暴力罪行,此安排是完全合乎其專業和權利,法庭沒有理據作出干預。
何毓桓又投訴自己不獲指派工作令他失去應有的工資。邱官反駁,懲教署並沒有禁止何工作,否則他連最低工資也沒有。而且署方一直有分配摺貼信封的工作予申請人。邱官又指,署方分配工作時,除了顧及各囚犯的情況和工作能力外,還須考慮囚犯的表現以及獄中人士的安危,過往有例子顯示當申請人表現良好時,署方也曾安排工資較高的工作給他。
何毓桓亦不滿自己已經就獄中的暴力行為受到制裁和加刑後,仍要被署方下令禁止與囚友交往,認為自己遭到「雙重懲罰」。邱官反駁,署方的命令並非旨在懲罰何,而是保障其他在囚人士的安全,因為何是一名有高度暴力傾向和難於管理的囚犯。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一四八—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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