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爭產案 陳禹嘉否認獨攬遺產
2019-07-05 00:00
辯方質疑,黃秀珍於一九九二年訂立新遺囑,立嫡孫陳禹嘉為受益人讓他獨攬遺產,但其父親或已離世的妹妹不獲分毫,這不會是黃秀珍的真正意願。其實陳禹嘉是利用遺產規劃的藉口操控祖母財產,甚至扣起其護照控制其去留,務求令陳美珠無法取得分毫。
陳禹嘉否認指,相關安排原意是避開遺產稅,其父親關注的只是祖母的遺產由他的家庭繼承,「肥水」不流入陳美珠的家庭,他自己獲分多少家產並非其所慮。他承認歷年來簽署多份文件或是畫蛇添足,但他引述父親對他說,陳美珠是極其聰明和非常進取的女人,他們「不夠打」,故須在文件上多作準備。
辯方引述文件指,黃秀珍根本不清楚其簽署文件的內容及其法律效力。例如黃作為陳兆民第二任妻子,在一九八七年簽署聲明宣布由陳兆民髮妻所生的陳一心是其兒子。四年後黃又簽署文件,確認其醫療需要全交陳一心安排。
陳禹嘉承認對該些文件無印象,但否認祖母對文件作用毫不了解。辯方認為這些文件全部對陳一心繼承遺產有利,草擬文件的律師無顧及黃秀珍的利益。陳禹嘉不表同意。
辯方又指,黃秀珍自一九六三年起一直居於九龍塘喇沙利道三十三號的物業,卻於一九九二年突然將物業售予陳禹嘉控制的公司,但公司實際上無付出分毫。辯方質疑,該次買賣其實是陳禹嘉及其父親在背後策劃的,黃秀珍根本不清楚自己在做甚麼。
陳禹嘉指,他與父親陳一心及多年來協助打理家族業務的「老臣子」商討後,建議祖母轉讓業權予他的公司,以便日後計畫遺產事宜,轉讓過程全由律師安排。後來祖母因屢遭陳美珠滋擾,才搬至酒店居住。但陳禹嘉承認,公司其後出售物業予第三者時,既無事先徵求祖母同意,又無將賣樓收益歸給她。
案件編號:遺囑認證訴訟一五——二〇一三;高院民事一二八四——二〇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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