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稱疑犯享較少私隱 上訴庭指說法「非常危險」

2019-06-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機資料的做法遭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前年十月裁定,警方有權沒收被捕人士手機,但不能在無搜查令下查看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昨開庭審理。代表警方的律政司指,被捕人士不能要求獲得與常人同等的私隱權,現行制度亦已有「五重保障」防止警方侵犯私隱,但有法官指被捕人士也有自身權利,形容律政司的說法「非常危險」。聆訊今續。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警方有責任和權力確保有足夠資料和證據,跟進任何有合理犯罪懷疑的被捕人士的案件,有必要在沒收被捕人士手機後即時查閱其手機內容,以防止有人在警方深入調查前銷毀相關證據。莫強調,數碼化資訊的流失風險高,若要待法庭頒發手令才可檢閱被捕人士手機資料,或已太遲。

莫樹聯又指,現行制度足夠防止警方濫權,包括警方只能基於合理疑點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拘捕行動必須合法、法庭可透過司法覆核程序監察、搜查手機有條件限制、警方有責任向法庭解釋其搜查的一切手機資料和理據,法庭應平衡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和執法者的職責,不能罔顧執法機關的利益。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直言,律政司指被捕人士享有較少權利的說法「非常危險」,又質疑現今法例無授權警方或裁判官強制被捕人士將手機解鎖,警方沒收電話的做法似乎變得毫無意義。莫樹聯解釋,被捕人士只會在接受警方調查的案件上享有較少私隱權,警方亦有責任沒收一切可能對調查有幫助的證物。

林文瀚又質疑,警方若不開機搜查,如何得知被捕人士手機內甚麼資料與特定案件有關,到頭來都是要徹底檢視手機內容才行。莫樹聯指,警方無權搜查手機內一切資料,但可藉關鍵字搜尋的功能限制搜查範圍。

本案申請人岑永根於二〇一四年以領頭車司機身分參加七一遊行,被指刻意慢駛阻差辦公被捕,遭警方沒收其身上三部手機。原審法官區慶祥裁定,警方在非緊急情况下必須先取得搜查令,方可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資料。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二七〇——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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