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反駁「掟磚」自衞論

2019-06-2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在前年的旺角騷亂中拘捕多人,控告他們參與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其中兩名男子因暴動等罪被判囚,今月初被上訴庭駁回上訴。上訴庭昨在相關判詞中為警員向示威者「掟磚」辯解,指出警員當時「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但上訴人從群眾中趨前擲磚再竄後的行為,顯示他有份參與襲擊警員,說他擲磚是自衞委實牽強。

上訴人分別為二十歲的莫嘉濤與四十歲的何錦森,兩人分別被判囚五十一個月及四十五個月。其中莫嘉濤就刑期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考慮其犯案時的年紀,扣減刑期不足。何錦森則就定罪上訴,指稱有警員於案發當晚在山東街向示威者擲磚,他向警方擲磚還擊只是自衞。

上訴庭認為,辯方對「自衞掟磚」的說法是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時的整體情況。從錄影片段看到的整體情況是,人數上佔優的示威者在山東街突然向前推進,同時而持續地向警方投擲磚塊長達超過半分鐘。

其後雖有警員拾起落地磚塊擲向群眾,但人數僅兩、三人,且都是只備有頭盔和小圓盾的警員。從整件事發生經過看來,警員擲磚只是想阻止騷亂者。若說何錦森是替自己或其他人自衞,案中「連可觸發這個議題的證據也沒有」。

至於莫嘉濤,上訴庭指出他使用的暴力極為嚴重,甚至膽敢在一名與他無仇無怨的警員背後施襲,反映他對執法人員的藐視。原審法官以五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實屬輕判。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五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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