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載客取酬定罪 Uber司機上訴

2019-04-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年四月至六月期間「放蛇」打擊無牌出租車,控告二十八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各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其中二十四人不服定罪,昨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律師指Uber乘客是向Uber而非司機支付車資,Uber司機並非直接取酬載客。控方反駁Uber司機載客屬商業行為,其工作收入來自乘客付費搭車,故受相關條例規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二(三)條,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上訴方認為本案控罪屬規管性質的罪行,意即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犯案意圖方可入罪。換言之,控方必須證明案中Uber司機有主觀意願,為了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與乘客達成載客協議。另外,上訴方指Uber司機受聘於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機支付車資,但控方無法證明各上訴人均預期他們可直接從乘客的酬勞中得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三八一至三九九、四○一至四○二、四○四至四○六、四一五——二○一八。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