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载客取酬定罪 Uber司机上诉

2019-04-1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警方前年四月至六月期间「放蛇」打击无牌出租车,控告二十八名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各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其中二十四人不服定罪,昨透过律师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律师指Uber乘客是向Uber而非司机支付车资,Uber司机并非直接取酬载客。控方反驳Uber司机载客属商业行为,其工作收入来自乘客付费搭车,故受相关条例规管。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三)条,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上诉方认为本案控罪属规管性质的罪行,意即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犯案意图方可入罪。换言之,控方必须证明案中Uber司机有主观意愿,为了出租汽车或取得报酬,与乘客达成载客协议。另外,上诉方指Uber司机受聘于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机支付车资,但控方无法证明各上诉人均预期他们可直接从乘客的酬劳中得益。

案件编号:裁判法院上诉三八一至三九九、四○一至四○二、四○四至四○六、四一五——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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