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纏訟17年案勝訴 小業主無權反對改契
2019-04-12 00:00
政府先後於一九九六年及九七年批准修改共三個地段的地契增加樓面面積,讓原告公司Baynard Limited在黃金海岸二期擴建三幢住宅,及擴建黃金海岸酒店的設施。黃金海岸一、二期小業主強烈反對計畫,原因是不滿新樓遮擋海景、令街坊失去休憩空間和產生人口過多問題。
原告公司Baynard Limited與Golden Organise Limited分別是黃金海岸的發展商,及Baynard的有關連公司;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及兩名小業主代表。案件延誤多時,直至原告方放棄向政府索償,改由律政司於前年八月以傳票向法庭申請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斷,案件才有實質進展。
法官在判詞指出,相關修改地契申請只牽涉三個鄰近小業主居所的地段,小業主並非住在該三幅地上的單位,故在修改地契或當區設計圖上並無利害關係,無權反對申請。
小業主代表認為,不少黃金海岸的單位賣點是擁有優美海景,任何影響窗外景致的發展計畫須得小業主首肯。法官反駁指,即使政府批准修改地契,發展商也不一定要施工,單憑修改地契便說會影響個別住戶享受海景,並不成立。相關政府租地條款僅保障小業主有權使用各自單位自住,卻不包括享受海景的權利。小業主的投訴極其量只是生活便利和優雅居住環境受損,卻未至於政府違反地契。
訟費方面,由於Baynard入稟後十五年才完全接納政府一方的立場,Baynard同意承擔訟費。小業主訟費則一直由Baynard支付,法官不另作命令。與訟各方亦需於兩周內向法庭建議具體頒令方式。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四〇七三——二〇〇二。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