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裁定罪成

2019-04-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佔中九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昨分別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成。陳仲衡法官昨頒下長達二百六十八頁的判詞,判詞中共有七百六十四段文字。陳官考慮到《基本法》賦予市民和平示威遊行的權利,但強調「非暴力的公民抗命」並不是抗辯理由,並且只要證實佔領中環運動對民眾引起一定程度的不便,就算運動沒有令交通樞紐癱瘓亦屬犯法。

九名被告分別為香港大學法律學者戴耀廷(五十四歲)、中文大學教授陳健民(六十歲)、朱耀明牧師(七十五歲)、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大律師(四十七歲)、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及大學講師邵家臻(四十九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二十四歲)、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常務秘書鍾耀華(二十六歲)、任職議員助理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三十歲)及任職研究總監的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六十三歲)。

陳官裁定「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原因是證據顯示三子早已在一三年三月協議推動名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社會運動,原計畫在一四年十月一日於遮打道啟動佔中運動,當時他們合法地提交了公眾集會通知書,但協定在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限過後,繼續靜坐佔領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遮打花園及皇后像廣場數天,直至被警方拘捕並抬走,以實踐公民抗命。但學聯及學民思潮於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發起「罷課不罷學」事件以反對人大八三一決定,戴耀廷從而指出:「我哋首先逼爆金鐘,我哋下一站逼爆邊度好?中環!我哋一定要為香港爭取真普選!」三子亦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宣布「佔領中環正式啟動」。

陳官認為,雖然佔中運動的時間及地點等與三子原定的有出入,但他們只是稍微改動了原本計畫在一四年十月一日在遮打道舉行的佔中運動,而且三人協議佔中運動時明知必定會對公眾造成不便,其計畫亦是不合理又未經法律許可,控方須證明佔中所造成的影響不必要嚴重到交通樞紐癱瘓,故認為三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行動,由佔中啟動後一直持續至他們於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到警署自首為止。陳官亦批評,三子認為佔領行動不會造成交通癱瘓的衡量標準實屬非常錯誤,如佔中三子想以佔領的方式達致公民抗命,根本毋須佔領全條馬路。

有關其餘「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的五項罪名,除了朱耀明脫掉上述兩罪外,戴耀廷與陳健民被控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亦罪脫;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則因在台上主持大局時「夥同犯案」,四人均有呼籲在場示威者逗留,以及利用電話及社交媒體等方式煽惑他人到場,「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等地區,四人除了政治觀念相似外,亦以類似字眼呼籲在添美道被封路後煽惑他人作無限期逗留。

黃浩銘則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煽惑本已在分域碼頭街逗留的群眾,着他們呼籲在附近靜坐並支持佔中的市民改到分域碼頭街靜坐,又叫示威者召集更多人到場,並阻塞分域碼頭街,而且該阻街行動政令消防車須掉頭繞道而延遲救援時間。李永達當日亦於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呼籲金鐘夏慤道及添美道的在場人士,步行到夏慤道的行車道造成阻礙及進行集會。

陳官亦認為有關控罪元素,不在於被煽惑者是否有真造成阻礙,只須證明煽惑者的意圖是去煽惑他人,以及相信被煽惑者會去干犯有關行為,故不會對示威集會權利造成寒蟬效應。

至於本案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而不採用成文法提控,全由控方決定。

三子罪脫原因是朱耀明在控罪所指的一四年九月二十七及二十八日,均因身體狀況欠佳而沒有到場,故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曾煽惑他人。戴耀廷與陳健民亦沒有親自叫在場的示威者煽惑他人到場逼爆金鐘及中環等地區,但如果他們在其他被告作出煽惑行動時在場,亦可能被視作「夥同犯案」並認同其他被告的煽惑言行。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四八〇——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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