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指消防處越權 入稟求推翻新規管
2019-02-22 00:00
申請人為儲存集團有限公司,一五年起在廣大工廠大廈以「蘋果迷你倉」品牌經營迷你倉生意。答辯方為香港消防處處長,當局一六年實施《迷你倉內潛在的火警危險及相應改善措施》,並向違反措施的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倘若對方不依時跟進問題可遭票控。
入稟狀透露,消防處職員一六年十月上門到工廈考察後,針對「蘋果迷你倉」的窗戶數目和陳設方式發出共十二封《通知書》。迷你倉一方曾向消防處反映,因空間問題沒法強行添置窗戶,遂申請押後並外聘盧緯綸建築規劃有限公司於翌年草擬新平面圖則等建議予消防處,卻全遭當局拒絕,去年遭消防處指控八張傳票,案件將於六月再訊。
申請人指,消防處實施《改善措施》前沒有事先諮詢業界,業界無足夠空間提出反饋和意見。消防處在《改善措拖》中表明自己會考慮迷你倉一方所提出的建議,但申請人所提出的所有方案,在沒有充分的理由下全被駁回,質疑當局出爾反爾。
入稟狀提出,根據香港法例,就建築防火安全,立法與執法一向由屋宇署和消防處「分家」進行。消防處今次主動提出新規例是越權的表現。申請人亦不滿《改善措施》只針對和歧視「迷你倉」業界,工廈中仍有其他行業會使用到類似的貯存設施,措施內容亦威脅業主以迷你倉自由營商的權利。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四九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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