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訴機制簡化 兩層變一層

2019-01-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交所(388)公布上市委員會決定的覆核架構諮詢結果,決定將會成立新的上市覆核委員會,取代現有架構,並改組該委員會的成員要求,增加獨立性,縮減上市委員會的重大決定覆核次數至只有一次。預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將可於2019年年中生效,視乎上市覆核委員會何時設立。

諮詢總結文件指聯交所提出的修訂建議,均得到63%或以上的回應人士支持,因此決定採納建議,主要包括兩方面。其一是新例下的上市委員會的重大決定,只有一次覆核機會,取消現行兩層覆核架構,即取消上市上訴委員會。而所謂「重大決定」包括三類,因為新申請人不適合上市而拒絕其上市申請、取消上市資格及施加若干紀律制裁。

同時將設立新的上市覆核委員會,取代現時的上市(覆核)委員會、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由至少20名外間市場參與者組成,當中沒有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證監會或港交所代表參與。但曾任上市委員會成員的人士,只要離任上市委員會滿兩年,亦有資格獲委任為上市覆核委員會成員。具體成員要求是,至少六名為上市提名委員會認為能夠代表投資者權益的人士出任;其餘成員則可為上市發行人及市場從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企業融資顧問及交易所參與者等。

新例亦會在《上市規則》增訂條文,訂明證監會有權覆核任何事宜,包括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另外,聯交所又表示將會定期刊發新上市覆核委員會就非紀律事宜作出的決策。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認為,修改可加強港交所對上市委員會決定覆核架構的內部管治,提升決策透明度、問責性及一致性。是次諮詣共收到19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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