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台誤劃入圖則 恒地被判賠近7000萬
2019-01-10 00:00
原告為恒地旗下發展商宇金有限公司,被告為買方興盛發展有限公司。訴訟展開後,興盛發展反向宇金、中原地產及胡關李羅律師行索償。涉事單位處於沙田「名家匯」一座三十二至三十三樓,在一一年八月以六千九百八十萬元售予原告。單位內置樓梯上天台,但天台僅得二十五平方呎空間歸業主使用,其餘空間則用於放置冷氣機和沸水機,由爬梯連接,明顯非住戶專用地方。
陳官在判詞指,代表被告公司的女商人鄭瑞珠偕丈夫談覺華與中原地產職員「睇樓」時,表明單位要有充足戶外空間舉行燒烤派對,並確保所有天台空間都歸他們所有。若兩人得知所謂「天台」僅得二十五平方呎,不大可能會對涉事單位有興趣。
陳官接納商人夫婦是誠實可靠證人,又指鄭瑞珠作供時明顯可見她內心充滿冤屈,因本案飽受精神和財政壓力,但接受盤問時立場堅定,並透露她與恒地多次開會商議無果,反遭對方發律師信威脅要對簿公堂,收到入稟狀時更頓感無助,法庭看不到她有任何理由說謊。談覺華亦表示,因本案對手是香港其中一家最大型的地產商,兩夫妻尋求法律服務屢遇挫折。法庭難以相信,鄭會單單因單位天台使用權爭議挑戰恒地。
相反,與鄭瑞珠「睇樓」的中原地產女經紀Stella Wong,在圖則上向鄭指出公用天台的位置時,明顯無視圖則上公用天台的位置被塗上顏色,錯誤標示該位置歸業主所有,證明她知情不報。當鄭再次檢視圖則時,女經紀重申天台空間寬敞,顯然無意提醒對方單位天台只有二十五平方呎。陳官指,女經紀若成功促成交易,可從恒地收佣四十萬元,故她有動機用盡辦法賣樓。
責任方面,法官指中原地產從恒地收取成交價百分之三的佣金,可見前者是按恒地指示推銷涉事單位的。恒地又要求買家與中原地產簽訂臨時合約後,聲明雙方交易與恒地無關,進而印證恒地知悉中原地產對買家作失實陳述一事,甚至期望此事成就,故須對本案負責。至於涉事律師行,法官認為對方盡責地按中原地產要求預備買賣合約,亦曾提醒買方小心查閱合約內容,故拒批買方針對律師行的申索。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一九四——二〇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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