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食署棄掉後巷財物 女小販獲償4466元
2018-07-27 00:00
原告人植細美於申索書上列明所失之物包括洗衣機、音響、電風扇及嬰兒車等家私雜物五十一項,總共一千項物件,向食環署索償四萬五千二百一十元。植於庭外表示好開心,「錢唔係最重要」,又指勝訴乃「天地有眼」。
屈官指出,從植拍攝的手機片段截圖可見,被移走之物品從外觀上看來「大致完整」,為有價值之物,非如食環署職員所指是「垃圾」,直指食環署職員的做法是不合法地轉移申索人之財產,惟申索人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所失物件的價值,而「單憑記憶」列出總共一千項物件的做法不可信。故以呈堂片段中可見物品的方法計算所失,最終裁定食環署須向植賠償四千四百六十六元。食環署發言人回覆指,「本署會研究法庭的裁决」。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六七五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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