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食署棄掉後巷財物 女小販獲償4466元

2018-07-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食環署職員去年十一月票控女小販「妨礙清潔工作」,在沒有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移走於深水埗一後巷的十八輛手推車及車上物件。法庭其後准許小販取回被沒收物件,惟食環署只將手推車退回,小販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食環署追討聲稱值逾四萬元的物件損失。審裁官屈麗雯昨於庭上指出,食環署職員可先向物主發出告示,要求移走物品,若在限期過後物主沒回應,方可移走物品,而不是直接送到垃圾站,乃判小販勝訴。由於小販未能提供失物的價格證明,下令食環署須賠償四千四百六十六元,約為申索金額的十分之一。

原告人植細美於申索書上列明所失之物包括洗衣機、音響、電風扇及嬰兒車等家私雜物五十一項,總共一千項物件,向食環署索償四萬五千二百一十元。植於庭外表示好開心,「錢唔係最重要」,又指勝訴乃「天地有眼」。

屈官指出,從植拍攝的手機片段截圖可見,被移走之物品從外觀上看來「大致完整」,為有價值之物,非如食環署職員所指是「垃圾」,直指食環署職員的做法是不合法地轉移申索人之財產,惟申索人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所失物件的價值,而「單憑記憶」列出總共一千項物件的做法不可信。故以呈堂片段中可見物品的方法計算所失,最終裁定食環署須向植賠償四千四百六十六元。食環署發言人回覆指,「本署會研究法庭的裁决」。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六七五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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