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挑戰僱主同住敗訴 官指是工作條件之一

2018-02-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府規定外籍家傭來港工作時,必須與僱主同住,惟前年首次有外籍家庭傭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的外傭與僱主同住政策,要求法庭聲明該規定屬歧視及違憲,亦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上禁止強制奴役的法律,剝奪外傭理應享有的安全工作環境和休假權。法官昨頒判詞,重新確立外傭是需要與僱主同住,並是工作條件之一,不認同會增加受虐風險,又指若不能接受有關條件,大可留在家鄉,或到其他地區工作,因此判外傭敗訴,兼付訟費。

申請人是居於僱主家中的菲律賓籍傭工Lubiano Nancy Almorin,法官周家明於頒詞中表示,外傭人數於七十年代起不斷遞增,直至去年三月,本港二十八萬七千個家庭聘用超過三十五萬七千名外傭。由於本地勞工市場缺乏全職同住家傭供應狀況,因此政府制定外傭政策時,同住是工作條件之一,以協助有需要家庭照顧長幼,又不會與本地勞工競爭,保障本地居民就業。法官又指,若不准許同住,或會為香港經濟及社會帶來嚴重衝擊。

申請人將羅允彤虐待Erwiana案列入案例供法庭參考,指外傭是弱勢一群,或會遭受僱主毆打或性虐待,而僱主傭工同住會增加受虐風險,法官指羅允彤的行為絕不應寬恕,但她最後亦罪成被判入獄六年。法官又指,不認同居住在一起會增加虐待風險,因為虐待的真正原因在於僱主,而非居住在僱主的家。法官又指申請人並無舉出足夠證據,同住規定會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論點。

申請人又有提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認為相比起補充勞工計畫來港工作的外勞,同住政策是歧視外傭,法官表示,外傭來港目的是提供家居僱傭服務,條件是要居住在僱主的家,因此即使與其他外勞相比,外傭並非受到歧視。法官強調,說到尾也是外傭的選擇,如果外傭不能接受其他人入侵其私生活,大可留在家鄉,或到其他地區工作,又或者外傭來到香港才發現同住規定難以接受,也可以提出終止僱傭合約。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一〇——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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