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挑战雇主同住败诉 官指是工作条件之一

2018-02-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府规定外籍家佣来港工作时,必须与雇主同住,惟前年首次有外籍家庭佣工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的外佣与雇主同住政策,要求法庭声明该规定属歧视及违宪,亦违反《基本法》及国际上禁止强制奴役的法律,剥夺外佣理应享有的安全工作环境和休假权。法官昨颁判词,重新确立外佣是需要与雇主同住,并是工作条件之一,不认同会增加受虐风险,又指若不能接受有关条件,大可留在家乡,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因此判外佣败诉,兼付讼费。

申请人是居于雇主家中的菲律宾籍佣工Lubiano Nancy Almorin,法官周家明于颁词中表示,外佣人数于七十年代起不断递增,直至去年三月,本港二十八万七千个家庭聘用超过三十五万七千名外佣。由于本地劳工市场缺乏全职同住家佣供应状况,因此政府制定外佣政策时,同住是工作条件之一,以协助有需要家庭照顾长幼,又不会与本地劳工竞争,保障本地居民就业。法官又指,若不准许同住,或会为香港经济及社会带来严重冲击。

申请人将罗允彤虐待Erwiana案列入案例供法庭参考,指外佣是弱势一群,或会遭受雇主殴打或性虐待,而雇主佣工同住会增加受虐风险,法官指罗允彤的行为绝不应宽恕,但她最后亦罪成被判入狱六年。法官又指,不认同居住在一起会增加虐待风险,因为虐待的真正原因在于雇主,而非居住在雇主的家。法官又指申请人并无举出足够证据,同住规定会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论点。

申请人又有提及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认为相比起补充劳工计画来港工作的外劳,同住政策是歧视外佣,法官表示,外佣来港目的是提供家居雇佣服务,条件是要居住在雇主的家,因此即使与其他外劳相比,外佣并非受到歧视。法官强调,说到尾也是外佣的选择,如果外佣不能接受其他人入侵其私生活,大可留在家乡,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又或者外佣来到香港才发现同住规定难以接受,也可以提出终止雇佣合约。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二一〇——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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