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案】辩方大状:呼吁民众声援 不代表会妨害公众安宁

2018-12-13 12:39

被告张秀贤(左)及锺耀华(右)。
被告张秀贤(左)及锺耀华(右)。

涉嫌煽惑他人占领中环的 「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九人被控串谋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等六罪,案件踏入第17天的审讯。

代表第六被告张秀贤的资深大律师潘熙结案陈词时指,相信所有被告都不知道警方在2014年9月28日对其公众集会发出反对通知书,而且认为过百名示威者聚集并就重大事件发声所造成的阻碍可看为合理,潘比喻指无论只有1人还是500人参加仍会造成影响,故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集会所造成的干扰属于不合理,亦不能证明张秀贤的发言构成煽惑他人犯罪的行为。

潘大状指出张秀贤当时只希望呼吁民众到场声援,并希望重夺公民广场及让警方释放被捕的学生领袖,而并不是企图煽惑他人妨害公众安宁,亦认为张秀贤并没有与其他被告「夥同犯案」。张秀贤在占领现场只由2014年9月27日下午3点39分逗留至2014年9月28日凌晨3点43分,而集会在上述时间只是举行和平示威集会,张秀贤当时亦表明如果警方百不释放被捕学生领袖,示威者一日都不会离开,由此可见张秀贤当时是呼吁市民到场支持重夺公民广场及叫更多市民参与集会直至警方释放被捕的学生领袖是一段有限的时间。

代表第七被告锺耀华的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深大律师指,选择在中环作为集会地点是最适合发声的地方,而且添美道并不是主要道路,2014年9月27日及28日亦是周末假期,故交通也会大大减少。戴启思指控方没有证据显示警方在2014年9月27日及28日企图清场,如果警方根本没有打算清场,即表示该集会并没有妨害公众安宁。而指控煽惑他人妨害公众安宁的事在法律上常存在不确定性,戴启思举例指如果A叫B拿垃圾残砾来阻塞道路才算是清楚易明的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但如果有人指「过黎同我一齐妨扰公众啦!」亦没有引导被煽惑者应该怎样做,而叫他人到场支持学生、带食物、留在现场或「来争取民主!」等亦不代表他人响应时会妨害公众安宁。

戴启思重提基本法保障公众有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但2014年9月尾的集会并不是毫无价值,而是市民到添美道聚集以表达对未能达到真普选的不满。即使警方在928释放催泪弹后情况变得杂乱无序,但证据显示第七被告锺耀华与第五被告邵家臻当时一直劝导民众离开现场而并不是聚集及与警方对峙。法庭亦不应该指警方使用胡椒喷雾及催泪弹的方式是合法,而法庭也不能低估警方即使使用催泪弹的介入仍无法驱赶示威者,更反而引来更多市民在及反两个多月到场声援。

法庭记者:刘晓曦

被告张秀贤。
被告张秀贤。
左起:邵家臻、朱耀明、陈健民及戴耀廷
左起:邵家臻、朱耀明、陈健民及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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