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香港代理入禀控侵权 禁台湾总公司来港开分店

2018-11-28 17:14

「幸福堂」专营台式饮品。
「幸福堂」专营台式饮品。

广受大衆欢迎的珍珠奶茶连锁店「幸福堂」香港代理商今入禀高等法院,指控台湾「幸福堂」总公司意图以香港代理商所设计和经营的相似商标,推广台湾「幸福堂」下年首季在香港开展的业务。香港代理商要求法庭向台湾总公司颁令禁止对方继续使用由香港代理注册的「幸福堂」商标推广其业务,和移除台湾总公司任何在香港注册含「幸福堂」字眼的商标。

原告人晨康国际有限公司本年6月与首被告总裁国际有限公司和次被告陈泳良,即首被告之唯一持有人,签下「特许区域代理合同」,原告在「合同」下是港澳区唯一台湾「幸福堂」的代理人,并获授权在港澳区销售「幸福堂」的台式饮品。两名被告和第三被告,幸福堂有限公司均没有注册任何含有「幸福堂」字眼的商标。

岂料甫签订「合同」,原告即在香港注册含「幸福堂」、「福 幸福堂 陈家」、「XING FU TANG」、「幸福堂 陈家 幸福黑糖」等的商标和「唛头」。并于本年7月起以该注册商标推广珍珠奶茶。8月至11月期间,原告在铜锣湾、元朗以及尖沙嘴先后成立三间分店。三间店铺每月营业额达298万元。

本年6月尾、9月和11月幸福堂有限公司先后于香港注册另外三个含有「福 幸福堂 陈家」字眼的商标。原告同年11月中指,倘若台湾总公司来年首季进驻香港,对方以该商标推广其产品会引起公衆混淆。

原告要求法庭颁发声明指原告人是香港唯一「幸福堂」的持有人,同时颁发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幸福堂」字眼推广其业务。被告亦须移除所有含「幸福堂」或相关字眼的产品。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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