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君争产】坦言会议文件写错大股东 汇丰证人强调信托人无控制权

2018-11-16 14:11

刘倩儿继续接受原告方盘问。
刘倩儿继续接受原告方盘问。

鹰君集团「罗老太」罗杜莉君入禀控告汇丰信托一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续审。前汇丰信托董事总经理刘倩儿在原告方盘问下强调,汇丰信托于2004年派股后只算是最大单一股东,却无鹰君控制权。原告方质疑刘主管罗氏家族信托期间,曾在2份会议文件上将汇丰信托写成是家族信托的大股东(majority shareholder),刘澄清该词只适用于持股逾51%的股东,并坦言当时「写错咗」。

刘倩儿指她于2004年首次见罗老太,她同意后者的意愿是维持信托内的鹰君资产,其意愿始终如一。至于罗老太先夫罗鹰石,刘表示无见过他,无从他得到指示要继续持有鹰君股份,但她同意从信托文件中,可引伸罗鹰石同欲信托人保持鹰君股份。

原告方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多番追问,刘主理期间是否认为信托人对鹰君拥控制权。刘解释她接手时信托持股约33%,信托可在董事会上行使一些权力,但信托持股「始终唔系51%,只可以行使33%(投票权)」。

余引述《收购守则》,问33%持股量是否实际上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刘同意在《收购守则》的定义下,汇丰信托在鹰君有控制地位,可任命新成员入董事局,但她强调信托人无法断言可控制董事局决议:「33%同50%(持股量)系差好远。」罗老太亦知悉在2004年派股后,信托持股量由52%下跌至33%。

余若海质疑刘声称遗失所有法庭文件,故无法提供证人供词,事实上她从速递公司收妥所有辩方的文件,这不能算是不提供证人供词的理据。刘同意自己曾揭阅文件内容,但解释自己误以为在作供前不准阅览任何相关文件,或联络辩方律师,自己又不懂草拟证人供词。

刘早前供称,根据汇丰信托的电脑系统记录,罗氏家族信托的成立目的是「遗产财务规划」(estate financial planning)。她今解释该词意指信托人要「揸住啲信托资产」,并为受益人作规划,但不包括增加资产价值。她同意罗氏两老的意愿书和信托契约中,均无提及遗产财务规划事宜,但不代表这并非信托目的。

法庭记者:黄梓生

罗老太在工人及亲人陪同下出席聆讯。
罗老太在工人及亲人陪同下出席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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