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官涉贪】廉署起诉冯永业及陈婉玉 涉嫌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2018-08-31 15:37

冯程淑仪、其丈夫冯永业及陈婉玉。资料图片(左起)
冯程淑仪、其丈夫冯永业及陈婉玉。资料图片(左起)

廉政公署已完成调查涉及一宗互换物业交易和相关事宜的贪污投诉。廉署根据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意见,廉署今日落案起诉2名人士,涉及前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现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总监冯程淑仪的丈夫冯永业及陈婉玉,控告他们就该案涉嫌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廉署已完成调查,换言之冯程淑仪相信无事。

冯永业,55岁,前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

陈婉玉,62岁,港联直升机有限公司、港联航空有限公司及/或港联直升机(香港)有限公司(3间公司)时任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两名被告将于下星期二(9月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冯永业案发时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副秘书长及该局航空组主管,职责包括就航空运输进行谈判、指定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以及分配航权。

其中一项控罪指冯永业涉嫌于或大约于2004年9月28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陈婉玉接受51万港元,作为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她及/或由她控制或与她有关连的3间公司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陈婉玉涉嫌于或大约于同一日以相同目的向冯永业提供51万港元。

馀下一项控罪指冯永业涉嫌于2004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9日期间,于履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公职有关的事务上,在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

(i) 于或大约于2004年9月28日接受陈婉玉该笔51万港元的款项,作为他购买香港罗便臣道一个物业的临时订金;

(ii) 向政府隐瞒或没有向政府申报或披露他于或大约于2004年9月28日接受陈婉玉该笔51万港元的款项;

(iii) 没有就处理和审批由陈婉玉控制或与她有关连的3间公司所作出的各项申请申报利益冲突;及

(iv) 没有回避参与商议和决议涉及由陈婉玉控制或与她有关连的3间公司所作出的各项申请。

建立时间:1502
更新时间:1537

冯永业。资料图片
冯永业。资料图片
陈婉玉。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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