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立会5示威者申上诉 3人续准保释10.10裁决  

2018-08-13 16:33

(左一至三)周诺恒、叶宝琳及黄根源。黄梓生摄
(左一至三)周诺恒、叶宝琳及黄根源。黄梓生摄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次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前期工程拨款,期间大批示威者冲击占领立法会,并与在场保安冲突。5名因违反行政指令被定罪的示威者申请上诉,案件今午在高等法院续审。控方强调,终审法院已确认检控部门只要证明某人在立法会内不守秩序,便可起诉该人士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的《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行政指令》)。法官听罢陈辞,将于10月10日裁决,被判监的3名上诉人获准继续保释。

代表张贵财的大律师谭俊杰表示,上诉人当日只是在指定的示威区展示标语,并未干扰会议进行,故原审裁判官衡量上诉人的危险行为及其言论和表达自由时,给予前者不恰当的比重。

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剑华陈辞指,《行政指令》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会范围内的安全,确保进入立法会人士行为恰当,事实上《行政指令》并不禁止和平示威。

上诉方指,控方必须证明某人同时不遵守秩序和拒绝服从指示方能入罪。黎回应指在立法会不遵守秩序和拒绝遵从指示属两种不同的罪行,若上诉方的说法成立,将会导致奇怪的情况。例如甲在立法会违反秩序,立法会人员欲上前警告时却被乙阻挡,根据上诉方逻辑,乙并无违反《行政指令》。

黎续指,《行政指令》不限于获准进入立法会的人士,亦不限于立法会会议厅或会议室,而是整幢建筑物。即使部份上诉人未有进入大楼,其在大楼外的行为危害立法会的安全,更是轻蔑立法会,故他们同被起诉。

刑期上诉方面,黎同意5名上诉人均无使用暴力,但他们不守秩序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使用立法会大楼的人士的自由,故他们的行为是过界。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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