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立会5示威者申上诉 李柱铭:不守秩序不足以构成刑罪

2018-08-13 11:36

 由左至右:张贵财、周诺恒、叶宝琳及黄根源。资料图片
由左至右:张贵财、周诺恒、叶宝琳及黄根源。资料图片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次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前期工程拨款,期间大批示威者冲击占领立法会,并与在场保安冲突,现场人数一度逾千,最终拨款申请于同月27日获通过。5名因违反行政指令被定罪的示威者申请上诉,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审理。

5名示威者分2案被起诉,打鼓岭坪輋村村民张贵财和社运人士周诺恒于6月13日,在立法会广场停车场出入口处悬挂4幅巨型直幡,2人各被罚款1000元。另外,叶宝琳、张汉贤及黄根源于6月6日闯入立法会大楼内,3人被判监1周至3周不等。张贵财和周诺恒就定罪上诉,另外3人则就定罪及刑罚上诉。

代表叶宝琳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表示,法庭处理本案时应考虑相关法例的立法原意。上诉人被控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的《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行政指令》),李认为条例的标题指明适用于「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却不适用于一般公众人士。李举例指,「获准进入」人士包括约见议员或其助理的访客,他们都不是旁听会议,需事先申请通行证进入大楼;一般公众却毋须申请证件。

《行政指令》第11条写道:「进入会议厅范围或在内逗留的人均须遵守秩序,并须遵从立法会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任何指示」。李认为该条文分成2部份,若检控部门欲根据条文起诉任何人,则须证明该人士既无遵守秩序,又拒绝遵从立法会人员的指示,单单不守秩序不足以构成刑事罪行。李又用足球比赛规则作喻,检控部门须向涉嫌违例人士展示2张黄牌,才足以起诉该人士。

李续指,若控方欲证明某人触犯条例的前半部份(不遵守秩序),则须证明该人士的行为干扰会议进行,否则法庭不能定罪。但如今上诉人仅因不守秩序而被定罪,她在立法会外以扬声器讲话的声响不可能传至会议厅内。李又举例指,若有公众人士在立法会会议中持续大声咳嗽、打鼾或喷嚏,以致对会议造成骚扰,该人士都可能被起诉。李强调,这个法例对检控部门的举证要求,是要保障公众人士在立法会逗留和旁听会议的权利。

至于刑期,同代表叶宝琳的大律师杨嘉玮质疑,原审裁判官既认同叶的行动不涉暴力,亦无干扰会议进行,却仍然判处即时监禁。杨指出本案是首宗因违反立法会行政指令被定罪的案件,法庭毋须施以具阻吓性刑罚,相反判处罚款在本案而言是合适的。

代表黄根源的大律师石书铭指,黄当日仅挡在立法会大楼入口前,防止玻璃门关上,其示威手法和平、无预谋,亦无导致任何人受伤。石直言黄的角色被动,他既不牵涉立法会内的示威,也无做过冲入议事厅等不守秩序的行为,故原审裁判官不应拒绝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

控方开庭时透露,张汉贤在台湾因中暑入院,预计留院至少一星期。法官决定把张的上诉案件分开处理,并定于9月7日提堂。

法庭记者:黄梓生

张汉贤在台湾因中暑入院,预计留院至少一星期。资料图片
张汉贤在台湾因中暑入院,预计留院至少一星期。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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