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允外判商租体育馆牟利 康文署:符合条款要求不涉特权或优待

2018-08-07 21:20

康文署被指允许外判商「博艺体运」长期于黄金时段,在其辖下的体育馆租用场地开办兴趣班。资料图片
康文署被指允许外判商「博艺体运」长期于黄金时段,在其辖下的体育馆租用场地开办兴趣班。资料图片

有传媒近日发现管理本港14间体育馆的外判商「博艺体运」长期于黄金时段,在其辖下的体育馆租用场地开办兴趣班,收取高于康文署课程几倍的费用。康文署回应指,博艺体运是根据署方的康体设施预订程序租用有关体育馆设施举办康体活动,同时亦符合相关合约条款的要求,当中不涉及给予承办商特权或优待。
康文署表示,博艺体运的租用申请必须按「收费康体设施的预订程序」处理,于活动举行前3个月预订康体设施,而且每月举办康体活动不可超过100小时及于繁忙时段不超过20小时,以及必须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两个月向康文署提交其活动计划详情,以确保举办的活动符合康文署推广普及运动的使命。
根据纪录,博艺体运于现时合约期内,只于14个外判体育馆中10个使用率较低的场地及设施包括壁球室、活动室及舞蹈室等举办活动。该些设施于繁忙及非繁忙时间的平均使用率(已包括博艺体运的租用时段)均在72%至76%之间。至于市民需求较高的设施如体育馆主场的球类设施,博艺体运一般不会申请使用,因此并没有滥用的问题。
康文署又指博艺体运举办的活动一般是以自负盈亏的模式进行,难以与康文署所举办的康体活动比较,认为博艺体运是根据康文署的程序租用有关体育馆设施举办康体活动,同时亦符合相关合约条款的要求,当中并不涉及给予承办商特权或优待,而有关康体活动亦有助推广体育馆设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动给市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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