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将长洲纳「墟镇」 居民提司法覆核判败诉
2018-06-22 19:49
立法会本年3月通过《2014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修订)条例》,有长洲原居民提出司法覆核,反对将长洲纳为「墟镇」而非「原居乡村」,并指相关法例不合法。而审讯时,申请人一方将争拗点改为法例规定,指墟镇代表选举的选民资格与原居乡村或共有乡村的选民不同,实为歧视,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中平等权利的保障。法官今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败诉。
申请一方指,墟镇居民须居于墟镇满3年及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方可合资格登记成为墟镇代表选举的选民,然而原居乡村或共有乡村的原居民则无相关规定。法官于判词中提及,基于历史及传统,原居乡村选举与墟镇选举的性质与形式不同,两者不能比较,因此并不构成歧视。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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