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將長洲納「墟鎮」 居民提司法覆核判敗訴
2018-06-22 19:49
立法會本年3月通過《2014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有長洲原居民提出司法覆核,反對將長洲納為「墟鎮」而非「原居鄉村」,並指相關法例不合法。而審訊時,申請人一方將爭拗點改為法例規定,指墟鎮代表選舉的選民資格與原居鄉村或共有鄉村的選民不同,實為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平等權利的保障。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敗訴。
申請一方指,墟鎮居民須居於墟鎮滿3年及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方可合資格登記成為墟鎮代表選舉的選民,然而原居鄉村或共有鄉村的原居民則無相關規定。法官於判詞中提及,基於歷史及傳統,原居鄉村選舉與墟鎮選舉的性質與形式不同,兩者不能比較,因此並不構成歧視。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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