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須考慮梁黃是否煽惑暴動

2018-05-14 17:55

上:梁天琦,左下起:李諾文、林傲軒、盧建民。
上:梁天琦,左下起:李諾文、林傲軒、盧建民。

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否認暴動等6罪。法官彭寶琴今早始引導陪審團,指若如控方所言,案發當日先發生非法集結事件,後期於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發生暴動,倘若陪審團肯定案發時有暴動發生,則須考慮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再確認第二、三及五被告,即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的身份辨認是否準確。而有關首被告梁天琦的煽惑暴動罪,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如控方所指,連同黃台仰於砵蘭街作煽惑暴動。

彭官向陪審團強調,他們須依據本案的證據而非其他資料作岀考慮,故從互聯網、電台等獲得的資訊須被置之腦後。今次陪審員需要處理的是相關刑事罪行,而不是處理民生、政治理念,故陪審團應就本案證據作出符合的事實裁決。

彭官重申陪審團不應受個人情緒影響判斷,即使對使用暴力有強烈看法,對粗言穢語有憎嫌,對小販遭到驅趕感到同情,但陪審員仍須以嚴謹、冷靜及持平的態度考慮案件,並要著各控罪及被告分開處理。

彭官亦提醒陪審團須考慮證物,決定被告有否向他們交代實情,以及考量其證供的可信性,控方曾批評盧將手機賣岀,對於辯方未有取岀手機作為證物,法官強調辯方沒有舉證責任,被告亦無責任作供及證明任何事情,他們行使緘默權並不可視為對被告不利的考慮或假定他們有罪,而陪審團必須將梁、他一方的證人和盧的證供納入其考慮。

於承認事實中,次被告至第五被告均被指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雖然梁早前已承認襲警罪及被定罪,但他於案發前並無刑事紀錄,陪審團絕對不應該因他承認該罪而認為他傾向干犯或較有可能干犯涉及使用暴力性質的罪行,或假定他於作供時沒有講真話。

彭官於下午提醒陪審團須考慮所有證據及各罪行元素,毋須批判警方所使用武力及部署合理與否。至於各被告作岀行為的岀發點及動機,包括梁提及當晚想保護市民,盧則表示當日為撐小販並好心幫手推車等,法官指岀陪審團也毋須考慮各被告的犯案動機,並舉例稱若有人偷竊,但其岀發點是劫富濟貧,該動機亦不是其脫罪理由。法官將於明早繼續引導陪審團。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059
更新時間:1755

李諾文(右)。
李諾文(右)。
林傲軒。
林傲軒。

盧建民(右)。
盧建民(右)。
梁天琦。
梁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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