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部门及子公司在港置业 可获豁免交印花税

2018-04-13 19:47

有议员关注中央政府驻港部门,包括子公司和部门公职人员获豁免印花税问题,税务局长黄权辉表示,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41条,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无须负法律责任缴付任何文书可予徵收的印花税,或根据第9条须就任何文书缴付的罚款。因此,中央政府根据《印花税条例》在港购买物业,已可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无须另行取得豁免。

黄权辉今日以书面回覆公民党立法会议员谭文豪查询表示,至于中央人民政府驻港部门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购买物业用作中央人民政府驻港部门员工宿舍,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条,豁免缴交相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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