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部門及子公司在港置業 可獲豁免交印花稅

2018-04-13 19:47

有議員關注中央政府駐港部門,包括子公司和部門公職人員獲豁免印花稅問題,稅務局長黃權輝表示,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41條,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或根據第9條須就任何文書繳付的罰款。因此,中央政府根據《印花稅條例》在港購買物業,已可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無須另行取得豁免。

黃權輝今日以書面回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查詢表示,至於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用作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員工宿舍,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繳交相關印花稅。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