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机主注册系统 民航处就规管无人机展开3个月谘询
2018-04-03 19:32
民航处于2017年3月委聘顾问,研究无人机的规管事宜。顾问研究旨在提出建议,在便利无人机的使用和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安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报告指出,国际社会对规管无人机没有划一标准,但普遍按风险为本的方式,把无人机分类和予以规管。经评估相关风险因素和充分考虑本地的情况后,顾问就香港规管无人机的事宜提出6项主要建议:包括建立无人机机主注册系统、采用以基于风险方式分类及规管无人机的操作、订定培训与考核要求、制作供无人机操作员使用的地图、为无人机订立购买保险的规定,以及就室内操作无人机事宜作进一步研究。
民航处发言人指,无人机的运作受现行法例监管,例如《1995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48条,该条文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许飞机(包括无人机)对他人或财产安全构成危险。
无人机操作员亦必须遵守其他本港法例,包括但不限于《电讯条例》(第106章)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然而,近年社会上有意见认为现行就无人机用途的规管未能与时俱进,而且未能有效应付由科技发展和无人机日渐普及所带来的挑战,因此需对有关的规管进行全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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