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水喉匠500元欲贿水务署督察 判囚两月
2018-04-03 16:50
76岁被告黎德贤,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鉴于廉洁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故此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属严重罪行。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年老等多项求情因素,遂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持牌水喉匠。他获聘请为香港黄竹坑道一幢商业大厦的一个单位施行水管工程,并向水务署申请向该单位供水。
水务署一名用户服务督察及其同事于去年8月14日前往该单位视察有关水管工程。该用户服务督察视察后发现一些欠妥之处,便告知被告作出修补。修补工程完成后,被告要求进行第二次视察,该用户服务督察10月27日独自到该单位视察时,询问被告水管的牌子。此时,被告向该用户服务督察提供约500元现金,督察拒绝收取并报告主管。被告于11月2日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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