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校方无理解雇入禀高院 前中学教师13年后获赔34万元

2017-09-29 18:46

凤溪第一中学前教师高翰儒于2001年7月遭校方以一个月代通知金即时解雇,校方称因老师工作表现差,又遭学生和家长投诉教学能力差,因而解雇。老师认为不合理,遂于2003年入禀高等法院,向凤溪第一中学及其管理委员会索取逾1400万元欠薪。高院今颁判词,裁定校方是不合理终止合约,下令校方赔偿34万多元,兼支付讼费。 法官指校方2001年在解雇信上未有列出即时解雇老师,并给老师1个月代通知金,故法官认为校方已在当时放弃即时解雇的决定,而当时的解雇是不合法,因此需要赔偿予老师。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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