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荫权渉贪案,今在高院踏入第三天审讯,控方英国御用大律师 David Perry 今早继续进行开案陈词。其中一个重点是曾荫权在事后上电台,就深圳东海花园大宅的解释。
Perry指出,曾荫权接受电台访问,向公众交代事件,曾指该大宅近香港,他和妻子打算在退休后入住,他当时表明租金必须是市值,且太太喜欢该大宅,希望有更大空间储存物件。
曾荫权在访问中披露,约数年前他得悉东海花园的会所属于黄楚标,黄向他指会所将改建为住宅单位,2010年他向黄表明有意租住上址,而改建工程于2011年开始,黄指租金约八十万人民币,双方同意于2012年二月签立租约。
Perry 指曾荫权在访问表示,「我当时的确没有想过,在深圳而不是在香港,且只是有意向,仍未正式租住,我当时的确没有意会到要申报,要申报理由亦很牵强,而且申报亦不会很大影响,所以我没有申报」。Perry 指曾荫权身为资深的公务员,熟悉演说,擅长说服他人,他的举动仍继续地计算隐瞒事实的真相,甚至在说谎。
Perry 质疑曾荫权早于1967年加入公务员行列,在政府工作逾三十年之久,对于「申报利益衡突」的规则应了如指掌,但他在接受商台及其他电台或电视台访问时,竟然表示,「我没有意会到这存在任何利益冲突」。Perry 认为曾荫权是进一步隐瞒事实真相。
Perry 指曾荫权在商台访问中表示,数码牌照是在行会一致通过的决定,并非一人的决定,所以申报亦不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没有申报,这是有一个很好很好的原因,Perry指曾荫权明知传媒踢爆大宅事件,故意制造于2012年2月21日署期的租约,藉此放烟幕,掩盖事实真相。
控方指,廉署在2013年9月调查案件时发现,曾提供的交件显示他签署租约的日期为2月21日,即有传媒揭发事件的翌日,但曾在电台节目中从没提及他是被踢爆后才签租约。
曾荫权多次声称于12年2月才租住深圳物业,其代表律师向廉政公署呈交的物业租约,文件上署期为12年2月21日签立,租约签立双方为曾太曾鲍笑薇及黄楚标名下的深圳东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期租金八十万人民币须于12年7月1日前支付,租约为期三年。但租约文件中附带一分「补充协议书」,内容显示业主会于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提供两个月免租期。而另一份盖有东海联合集团公司印鉴文年,内容指从曾鲍笑薇就东海花园36A的12年7月1日至13年8月31日共收得八十万人民币的租金收据。
Perry 指$800000人民币租金早在2010年11月已支付给黄楚标名下的东海联合控股,但曾荫权向廉署展示的租约及租金收据署期却是2012年2月21日,明显文件只是「特别制造出来」,以误导公众。
根据终止租约文件内容显示,曾太同意将已支付给东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的一年租金八十万人民币作为提早终止租约的赔偿额,身为租客的曾太则承诺负责因单位长期空置而对业主作出赔偿。Perry 指曾荫权为何突然要终止租约,放弃已付的八十万人民币租金,目的只想和大宅保持距离。
控方指廉署调查发现曾荫权在说谎,指该80万人民币根本并非用作交租,否则不会在决定要租用单位的20个月前已支付租金,该80万实际上是一笔低于市价而购入单位的款项。而控方不需证明该深圳物业是低于市价被购入,只需证明他们的协议是涉贪。
Perry 指特首获赋予权力,是为了服务香港市民,对市民忠诚诚实,绝不可把权力运用在谋取个人私利。政府制定的利益申报制度,当中包括要求政治委任官员,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要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当接受礼物、利益或其他好处时,要求向行政长官给予指引等。
控方以形容曾荫权的事件就如英文短句「you scratch my back and i scratch yours」,指曾可获得深圳大宅,而他亦会帮助私人机构取得牌照。
09年底港府决定发展数码广播,并介绍有关政策,同年12月15日行会就雄涛极之希望获得数码牌照事宜进行商议,当时行会成员夏佳理申报本身为雄涛的股东而避席,而行政长官曾荫权批准夏佳理不用出席有关议题的讨论。
10年11月2日行会就数码牌照召开第二度会议,曾荫权在会上表态,原则上批准发牌给雄涛。当时行会成员夏佳理再次申报本身为雄涛的股东,而要求避席,获曾荫权批准毋须参与发牌的商讨。
控方指,曾荫权在行会会议中,完全没有提及本身与黄楚标之间的关系,亦没有申报任何利益。
至11年3月22日行会就数码广播发牌进行第三次会议,席间曾荫权正式批核雄涛获得数码广播牌照,而行会成员夏佳理再度申报角式冲突而获批避席,但曾荫权再次没有任何申报。
法庭记者:徐晓伊、黄显晴
建立时间:12:44
更新时间: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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