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李柱铭指长毛「拒绝宣誓」与「宣誓失败」有别

2017-03-01 13:29

律政司司长及行政长官就四名民主派议员刘小丽、罗冠聪、梁国雄及姚松炎的宣誓提司法覆核案,今于高等法院开审,聆讯预计需时3日,律政司及特首一方陈词完毕。 代表梁国雄的李柱铭资深大律师开始陈词,他指,「拒绝宣誓」与「宣誓失败」有分别,宣誓失败是一个人有宣誓,但因某些原因而宣誓无效,不等于拒绝宣誓,宣誓人及法庭可以如何决定或界定「我有信心佢系拒绝宣誓」? 李又指数名被告在宣誓前没有明确地被告知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从没有人告诉过他们,一旦叫了他们的名字上台宣誓开始,他们便只可以说誓词,而不能说任何其他说话,直至叫出下一个宣誓的人为止。夏正民法官的判词虽然有说过不可在宣誓期间加入其他语句,但没有说过当宣誓者行向台及返回座位时也不可说任何语句。区法官反问李认为何时才算是「宣誓期间」,李指应该是在真正宣读誓词时才算是「宣誓时」,而非被叫名后整段时间。 李以黄毓民为例子,指他经常在宣誓期间咳嗽,但也没有被视为拒绝宣誓,可获得第二次宣誓的机会。 李又提到人大释法,指今次释法如修改法例,但人大没有权力去修改法例,因为根据《基本法》,只有本港立法会有权立法,如第23条,他笑言「我唔怕讲23条因为我冇参加今届特首选举」,引起庭上一阵笑声。 李柱铭在陈词中,引述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的四点决定,其中一点「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李认为是说宣誓时不可故意加字或漏字,但不是说宣誓前后是否庄重,因此梁国雄穿什么衣服、带什么道具也好,都是宣誓前后的事,与宣誓时无关系。 法庭记者:黄咏雯、潘琪慧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