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陪审团退庭商议经已超过一日,不过至今亦有结论,继今早法官解答第一次问题后,陪审员于下午第二度提出问题,于下午4时50分开庭。
今次提问,陪审员就第一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提出问题。陪审员表示就第一项收受利益罪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要求法官给予指引。另陪审员提出利益冲突及贪污之间的法律定义。
陪审员就第一条的行政院长收受利益中的第三个元素,即该利益是被告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提出问题,要求法官解答元素3、conflict of interest及贿赂的法律定义,问及若相信元素1有收受利益、而未能肯定该利益与3个发牌申请有关,应如何作出裁决。
行政长官接受利益发生于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无合理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利益,即一个位于深圳福田东海花园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凭其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身分,即考虑及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提交的三项申请:
分别为一,雄涛于10年4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而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中原则上批准及正式批准;
二,雄涛于10年9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交还用于提供调幅AM电台服务的声音广播牌照而提交申请,而该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会议中原则上批准和正式批核;
三,数码广播公司(即雄涛)于11年7月至11月为使李国章以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对数码电台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请,获曾荫权在行会会议上批准。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建立时间:16:35
更新时间: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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