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陪审团退庭商议经已超过一日,不过至今仍未有结论。主审法官陈庆伟下午回应陪审员提问。对于第3条问题有关控罪一的回答,贿赂(Bribery)及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两者都没有法律定义。「贿赂」可参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2B) ,但不要被两字贿赂分心,而应专注思考第四条的。「利益冲突」可参考公务员事务局通告(Civil Service Bureau Circulars)。至于贪污在法律上没有定义。
而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2B) :行政长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陈官提醒陪审团第一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必须要证明被告收受利益是和三个申请牌照有关连。
陈官表示,现正只是6点半,请陪审员再进一步讨论。陈官提醒陪审团,他们需要进一步考虑控罪一的裁决。他们曾经宣誓会根据证供作出公正的裁决,现在便是他们履行责任的时候,运用个人经验及生活智慧,在退庭商议期间发表自己意见并聆听他人意见,当中必会经过一番辩论。如果仍然不能裁决就通知法庭,让法官作出进一步指示。
陪审员再次退庭商议。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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