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诈科技园上诉案丨上诉方指黎智英无责任披露物业是否按指明用途使用 质疑控方指控与证据不匹配
2025-01-14 12:03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前行政总监黄伟强涉违反租契,容许力高顾问公司使用占地约1100平方尺、位于将军澳工业邨的苹果大楼,隐瞒科技园公司近21年,令与黎相关的公司获益。两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个月、罚款200万元及被取消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资格8年,黄伟强则被判囚21个月。两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案件今于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方指涉案控罪指控与证据不匹配,故控方无可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指控注定失败。而且租契没有订明整个处所均需按指明用途使用,涉案情况属共享订所而非独占处所,故认为上诉方没有责任披露力高「占用」苹果大楼。
上诉方指租契无订明共享处所有披露责任
上诉人黎智英及黄伟强分别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及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代表。控方案情指,租契必须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报章杂志,否则承租人有责任披露,而科技园公司有权重收接管土地,并要求承租人补缴地价。陈政龙指出,涉案租契毋须整个物业均以指明用途使用,只需部分物业以指明用途使用,而力高顾问有限公司是共享处所而非独占处所,租契从没明文规定共享处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许可用途」时有披露责任,质疑控方对租契内容的诠释以偏概全。
陈政龙又指,苹果大楼的「主要用途」为出版印刷报章杂志,而力高在1995年订立租契时业务与出版印刷有关,其后公司用途虽然有变,改为处理黎智英个人资产、保险、第三方交易等,但由于黎智英或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其后没有替力高申领牌照,故根本毋须跟从申领牌照条件规定,披露力高把苹果大楼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许可用途,故并没有违规。
力高与苹果印刷共享而非独占处所
陈政龙重申,本案只涉部分物业没有以指明用途使用,力高没有独占处所,只是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等共享处所,更何况整幢苹果大楼99.84%都是用作出版印刷报章杂志的指明用途,黎智英或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也没有替力高申领牌照「占用」涉案处所,故完全没有责任披露力高把处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许可用途」,以致涉案控罪指控与证据不匹配,令控方无可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指控注定失败。
黎智英和黄伟强被控一项欺诈罪,控罪指两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连同周达权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并非按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而使用。该租契由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于1999年订立。两人意图诈骗科技园,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利,或令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项欺诈罪,控罪指黎智英于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连同其他人隐瞒科技园公司,该处所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计划书、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在1995年10月24日所订的租契协议,以及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而使用,意图诈骗科技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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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CACC223/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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