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罪成 邹幸彤等3常委终极上诉 质疑审讯文件被大幅遮盖形同卡夫卡式审判

2025-01-08 12:11

终院今开庭处理邹幸彤、邓岳君和徐汉光的上诉案。
终院今开庭处理邹幸彤、邓岳君和徐汉光的上诉案。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个半月。3人今上诉至终审庭,认为控方举证时须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因为只有外国代理人不跟从警方要求时才须负上刑责。上诉方又质疑大量文件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被遮盖内容,造成审讯不公,形同卡夫卡式审判,要被告如何辩护?

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5名本地法官审理。上诉方代表为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黄雅斌等,邹幸彤自行代表;律政司代表为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及高级检控官吴加悦。

终审庭为4项议题批出上诉许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须否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还是只需证明合理地怀疑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考虑被告可否在刑事检控中质疑警方要求违宪时,应套用「同一人」测试还是只视乎涉案罪行条文;警方通知书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文件;PII内容受遮盖有否损害公平审讯。

邹幸彤上诉指审讯文件被大幅遮盖,造成不公。资料图片
邹幸彤上诉指审讯文件被大幅遮盖,造成不公。资料图片
左起邓岳君及徐汉光。何君健摄
左起邓岳君及徐汉光。何君健摄
终院门外排队旁听的人龙。何君健摄
终院门外排队旁听的人龙。何君健摄

上诉指控方起诉时须证明而非怀疑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资深大律师彭鸿陈词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指当中释义详尽地列出了何谓「外国代理人」,而不止是列出部份条件,而附表5只针对「外国代理人」,因此只有「外国代理人」不跟从附表5时才须负上刑责。彭耀鸿回应林官查问指,控方起诉时须证明被告为「外国代理人」,而不只是合理怀疑为外国代理人。彭耀鸿续指附表5之外,警方仍有广泛权力,可循附表1或申请一般手令来侦查罪案,法例中不存在任何漏洞。

陈官提到下级法院认为若要在本案审讯中证明被告为外国代理人为时过早,故只需证明其合理怀疑,否则将令条例无法执行。彭耀鸿反指若有人自信不是外国代理人便可无视警方通知书,因为现行制度下,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被告大多在受审前都无法保释,因此法庭毋需过虑,真正外国代理人便会遵从附表5,跟从警方要求。彭耀鸿直言手上没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说法,指「外国代理人」可诠释为合理地怀疑外国代理人。

彭耀鸿比较附表5和附表7,指附表7亦可要求提供资料,然而附表7只针对任何《香港国安法》罪行,而附表5毋须涉及任何《香港国安法》罪行,但只针对外国代理人。张官问道要是警方只是合理怀疑某人为外国代理人,那岂不无事可为,无法要求提供资料?彭耀鸿回应指市民仍有权享有结社自由。林官再问实施细则是否假定了警方行使权力仅限于处理国家安全罪行,彭耀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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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耀鸿指被告在刑事检控中辩护时,理应可以质疑警方要求违宪,否则要是被告须先提出司法覆核,尝试推翻警方要求的话,司法覆核讼费等或许代价高昂,而且司法覆核不是旨在裁断事实,没有调查也没有盘问,加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被告大多没有保释,那被告只能在还柙期间准备及等待司法覆核。彭耀鸿总结指,要求被告先提出司法覆核一说,无法平衡各方权益,最终会造成严重不公。彭耀鸿续指《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本港根本不存在「外国代理人」概念,而《香港国安法》和实施细则从未订明执法具追溯力。

最后,彭耀鸿提到原审时的调查报告中,黑纸比字多,当中有关外国代理人联系之处,皆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被遮盖内容。彭耀鸿以强奸案作喻,倘若被告受审时不知道指控内容,不知声称事主何人、不知案发何时何地,如同蒙起双眼,双手再被束起缚在身后,那又如何为自己辩护?彭耀鸿指本案正是如此,被告无法阅览检控文件,犹如百多年前著名小说家卡夫卡笔下的《审判》。彭耀鸿续指原审时,关键控方证人作供时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自行选择问题回答与否。

邹幸彤指本案正是烦扰例子

邹幸彤亲自陈词指本案正是一烦扰例子,显示控方滥用程序,将简单法例转变成复杂怪兽,本案被告早已悉数服刑完毕,往者不可谏,本案目前要处理的是本地法律的声誉。邹幸彤说明本案闹剧全始于警方误当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然而被告至今未获任何致歉甚至解释,何以被告要为警方错误付上代价。

邹幸彤直言条文不过简单英语,如今律政司为补救而做的诠释扭转了条例意思,将「外国代理人」诠释为「合理相信为外国代理人」,就如将「女人」诠释为「合理相信为女人」,令2025年的法律倒退到《1984》中所谓的「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役役」,将字眼诠释成相反意思,根本无法理解。邹幸彤力陈若论何谓警察社会(police state),本案正好说明,警方可自由起诉任何人,而就算检控明显错误也好,法庭都有义务延后判决,警察可随意违法但却要求市民守法。

多位法官质疑律政司对条文诠释有误

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陈词指应根据《香港国安法》背景来诠释,附表5和附表7订立目的旨在协助警方调查,其立法意图在赋予充份有效权力来处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若无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订立附表5。然而张官明言律政司一方诠释奇怪,如同要求法庭重写条文,不可能成立;霍官更指出涉案条文中,前半句的动词「相信」文法上不可能套用到后半句中,张卓勤承认其诠释有文法困难。李官也指条文清楚订明只有「外国代理人」,没有「合理相信为外国代理人」,问到条文何处引入后者说法;张官进而指条文中没有「合理相信」字眼,在其他部份却有「合理相信」字眼,显示立法机关清楚知道应在何时何处加入上述字眼。

林官又质疑协助警方调查时,市民本来可以选择提供资料与否,警方有需要的话可以申请法庭手令索取资料,然而如若律政司诠释成立的话,警方将改变本来的普通法做法,可以强行要求市民提供资料,侵蚀司法机关监察职能。张卓勤回应指警方动用附表5权力之时,必然代表案件性质严重,附表5由立法机关制订,其意图在全力支持警方,没有严重侵蚀基本人权。

张官问到如按律政司诠释,若警方合理地相信某人为外国代理人,然而对方结果能够否证,那又可否构成辩护?何以条文中没有列出法定合理辩解?张卓勤回答指若该人不是外国代理人的话,早应在收到要求时申请司法覆核。林官质疑张卓勤混淆了控罪元素,相信归相信,事实归事实,若控罪元素只是警方合理地相信某人为外国代理人,因而提出要求,就算对方事实上不是外国代理人,司法覆核对「警方合理地相信」一事又有何用。李官和应指警方可能合理地错信,何以被告不能在审讯中辩护?

法官指调查报告遮盖内容之多令盘问成「不可能任务」

张卓勤再指原审裁判官和上诉法官先后检查过报告中遮盖的内容,两者均确认没有异常不公之处。李官追问就算可基于警方合理地相信而定罪,然而原审时又有否将相信基础呈堂作证?张卓勤援引报告内容,说明涉案警司建议获保安局批准,就算内容贫乏都显示了有充份证据支持警方说法。张官质疑当报告遮盖了如此之多,被告又如何能够挑战其内容,张卓勤举例指邹幸彤仍获准在审讯中盘问控方证人,张官一度形容情况为「不可能任务」。邹幸彤今反驳指,原审盘问证人时,就算提问毋关受遮盖内容,证人仍可以提升到PII层面,拒绝回答,律政司说法实属循环论证,透过动用附表5权力来了解被告是否附表5适用的外国代理人。

终审庭容后宣判。

上诉人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同案前支联会常委梁锦威与陈多伟早前认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同样以监禁4个半月为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判囚3个月,两人已刑满出狱。

案件编号:FACC 10, 11/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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