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侦缉警员称搜查车辆期间拔掉行车记录仪电源 尽力保存证据
2024-12-17 10:50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17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审讯。监视警员供称当晚接获指示后,在弥敦道截停一辆红色私家车及拘捕司机;侦缉警员称他其后用司机身上检取的车匙打开车门、搜查车辆,期间他拔掉行车记录仪的电源,以免原本拍摄下来的片段被「覆盖」,「尽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证据或者资讯」。根据控方开案陈词,次被告李嘉滨曾乘坐该车辆到将军澳「踩线」。
监视警员34今于屏风后作供,他供称自己于2020年3月7日在弥敦道近旺角道一带执行跟踪任务,约晚上11时半收到指示要留意一辆红色私家车,他当时看见该辆红色车停泊在弥敦道,司机位有人;未几,警员34接获截停搜查的指示,他乘坐队车驶至红色车前方,及后下车走向司机位,向司机表明身份及随即作出拘捕,罪名为制造炸弹。
整个过程中警员没有干扰车上任何证物
警员34称他控制司机下车后,指示司机拔出车匙及后锁车,再把司机带到弥敦道721号梯间进行快速搜身及检查身份证,得知该司机名为邹家扬;在整个过程中,他没有干扰车上任何证物,包括行车纪录仪,而在司机身上搜出的车匙等证物,最后交给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警员9158。
被告李嘉滨代表大律师朱宝田盘问时,问到警员9158的到场时间。警员34称「讲唔到」。
警员9158供称,当晚与队员到达弥敦道721号后,他看守涉案红色车,其后从监视警员34手中接过车匙,及在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车,期间他拔掉了行车纪录仪的电源,以防止新片段「覆盖」了原本拍摄下来的片段;搜车完毕后,9158把车匙交给同事及一起押送邹到旺角警署。
朱盘问时,警员9158确认行车纪录仪并非由他本人检取。朱问9158为何拔电源,9158称以其经验,行车纪录仪对一宗案件有帮助,「尽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证据或者资讯」。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警打开车内箱子发现有钻批及胶条等
警长刘俊髜供称,2020年3月8日凌晨约12时半,他到场与9158交接及接手车匙,其后由同事驾驶该红色车一起返回旺角警署,他看守红色车至约早上7时,警员6579前来检走行车纪录仪作证物;后来他们返回湾仔警总,刘从6579接过一系列证物,当中包括该行车纪录仪及其记忆卡,他拍摄证物后,同日傍晚把上述两项证物交给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检验,同日晚上再从对方收回证物及两只载有行车纪录仪片段的USB记忆体,他另与网罪科同事一起检视过片段。
刘续称,翌日下午,他与鉴证科同事前往旺角警署,检取了车内一个箱子作证物;他当时打开箱子,发现两个钻批、一个「火牛」、两个「钻咀」及蓝色胶条。
被告何卓为代表大律师黎暐晴盘问时,问到当晚参与行动的警员会否有一个共同的WhatsApp群组。刘称不清楚,但他本人没有,而小队内部则有WhatsApp群组,方便就集合时间和地点进行沟通。
朱盘问时,指刘的书面供词中没有提及自己看守涉案私家车。刘同意,但否认这是虚构。朱又指,即使刘有看守车辆,亦很大机会「瞌眼瞓」。刘称没有,但指自己有上过洗手间,而他有锁上车辆及随身携带车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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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卡内44个片段和2张相片全数存入USB
案发时驻网罪科警员王俊然供称,2020年3月8日傍晚近7时,刘把行车纪录仪及记忆卡交给他检验,他带回实验室检验,透过鉴证工具撷取当中片段和相片,并向刘展示及储存在两只USB记忆体内;而他在晚上7时07分启动行车纪录仪,该纪录仪显示的时间却是3月8日晚上8时34分。
在朱盘问下,王同意行车纪录仪一般具备循环录影功能。朱指,如果启动功能,新拍摄的片段便会覆盖旧片段。王称不同型号会有不同设定,不可一概而论,又指个别牌子可以由用家自行设定。
王确认涉案行车纪录仪的记忆卡内有44个片段和2张相片,并全数存入USB记忆体内。朱指出,当中有部分片段日期为2017年。王称不记得。朱续指,行车纪录仪如果被拔掉电源,再次接驳电源时,显示时间会被影响。王不肯定,称行车纪录仪无接驳电源时,时钟亦有机会可以正常运作一段时间。
辩方其后播放一段行车纪录仪片段,显示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晚上,影像画面却是白天。王称行车纪录仪的显示时间可以由用家设定。辩方续指,记忆卡内有很多日期为2020年3月7日或8日、时间紧接相连的片段,该些片段有没有可能是被植入,而非源于行车记录仪本身。王称不肯定,他只能确定证物由他接手后,不曾被人干扰。
控方覆问时,问到记录卡片段有两种不同的命名方式。王称不知道原因,可能是厂商设定。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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