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员称在女被告吸烟时目睹正面确认身份 供词无提靠眉目辨认身份关乎「行动战术」

2024-12-06 11:12

监视警员称以眉目距离等条件辨认出杨怡斯,关乎「行动战术」,没有全部写于口供纸上。资料图片
监视警员称以眉目距离等条件辨认出杨怡斯,关乎「行动战术」,没有全部写于口供纸上。资料图片

8名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审讯。监视警员供称,2020年3月7日监视被告杨怡斯时,曾目击她在朗豪坊外脱下口罩吸烟,其正面清晰可见,并用相片确认其身份。辩方盘问时,引述警员供称在杨怡斯戴着口罩时,透过其眉目确认身份,其书面供词却不曾提及。警员称因为「关于行动战术」,所以在供词没有记录;又称虽然供词没有提到3次进行「身份确认程序」,「唔代表我哋唔会做,因为呢个系我哋专业」。

警员:靠眉眼距离辨认身份关乎「行动战术」

监视警员25供称,2020年3月7日监视行动中,约傍晚7时许,他曾看见杨怡斯在朗豪坊外吸烟,当时杨怡斯除下口罩吸烟,其正面清晰可见;警员25再次拿出相片确认杨怡斯的身份,两人当时相距约5至6米。警员25又称,他不会在杨怡斯面前取出相片,而是会在适当遮蔽的情况才拿出来;杨怡斯后来前往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园与何卓为会合,两人又前往了一间饺子店,警员25在店外监视,并在杨怡斯离开店铺时再次确认其身份。

杨怡斯代表大律师陈伟彦盘问时,引述警员25供称在杨怡斯戴着口罩时,透过其眉毛距离和眼睛距离去确认其身份,这点在其书面供词中没有提及。警员25同意没有,而这也是重要资讯,但称在当日6时许、即杨怡斯在旺角港铁站时,已经「好确定」该女子便是杨怡斯,而对于怎样辨认其身份,他认为「关于行动战术」,所以才没有在书面供词记录。

警员称监视被告杨怡斯期间,有靠杨眉目距离等辨认。资料图片
警员称监视被告杨怡斯期间,有靠杨眉目距离等辨认。资料图片
被告张琸淇。资料图片
被告张琸淇。资料图片
被告周皓文。资料图片
被告周皓文。资料图片

辩方续指,没有记录的原因其实是警员25没有进行确认,他只是依通讯机的资讯和指示,跟踪「一个类似嘅人」。警员25不同意,称在旺角港铁站已肯定杨怡斯身份,及至她在朗豪坊吸烟时「加倍肯定」,在杨怡斯离开饺子店时亦再次确认。

监视前已预先翻看目标人物相片

辩方又指,书面供词没有记录,其实是因为有人在警员25上庭作供前告知他,辩方会盘问如何在对方戴着口罩的情况下辨认身份。警员25不同意。

辩方另指,警员25拿出相片确认杨怡斯这点,在其证人供词亦没有提及。警员25同意,但指其实自己看见杨怡斯前亦多次翻看相片,反问是否每一次拿出相片查看都要记录?警员25又解释,因为录口供时觉得此部分不重要,所以没有记录。

监视警员17供称,2020年3月7日奉命监视何卓为,至晚上近8时,他在塘尾道儿童游乐场看到何卓为与一名女子接触,并认出该女子即为杨怡斯,当时他亦在对方「见唔到嘅范围」拿出相片确认其身份;当时警员17与两人相距约3至5米,他供称看见两人交谈及听到两人谈话,两人其后前往荔枝角饺子店,离开时何卓为手持一个白色袋和一个黑色袋,两人衣着不变。

何卓为代表大律师姚本成盘问时,引述警员17的书面供词指何卓为与杨怡斯分开后,何卓为曾前往体育用品店,离开时多了一个橙色背囊和一双白色鞋;问到何卓为是否当时手持两个袋、背囊和白色鞋。警员17称何卓为背着背囊,但不确认背囊和白色鞋是否全新。

杨怡斯代表大律师陈伟彦盘问时,指警员17当日主要观察对象是何卓为。警员17同意。辩方续指,警员17不能肯定何卓为接触女子是杨怡斯。警员17否认。

监视李嘉滨期间收指示作出拘捕

监视警员33供称,同年3月7日约晚上9时半,他奉命到旺角一带候命,至约11时半,他站在弥敦道与旺角道交界,看见一辆红色私家车沿旺角道转入弥敦道、驶至近弼街位置停车,前座乘客位一名穿黑衫黑裤、戴黑框眼镜的男子下车及朝旺角道方向行,当时警员33面向该男子,双方距离一直收窄,至约5米左右,凭该男子相貌特徵「比较粗眉」、「比较短发」及「相对细眼」,认出是李嘉滨。

警员33称,李嘉滨横过弥敦道,进入了星展银行理财中心,而警员33则停在弥敦道交界;未几,李嘉滨步出星展银行,横过弥敦道及走向红色车,李嘉滨在车外徘徊一会后离开,经过警员33身边,在弥敦道转入旺角道,及向上海街方向前进,警员33尾随,直至李嘉滨进入旺角道公厕,警员33没有跟进去。

警员33续称,约两分钟后,李嘉滨步出公厕及横过上海街,一度经过自己身旁,他继续尾随李嘉滨;约一分钟后,他收到通讯机指示,可以拘捕和截停李嘉滨,便加快脚步,追到旺角道6N铺外以「制造炸弹」罪名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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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拘捕李嘉滨后快速搜身确保身上未藏武

警员33讲述拘捕过程,「我从后用我嘅双手控制佢嘅双手,同时我都大嗌警察咪郁」,由于李嘉滨反抗「向后挥手、挣扎」,「于是我就将佢㩒喺地下」及宣布拘捕,惟李嘉滨身体仍「左摇右摆」,于是便用手扣反锁其双手在身后。

警员33称「因为佢系制造炸弹嘅疑犯,我未能确定佢身上会唔会有任何引爆器、炸弹或者其他杀伤力武器,为咗保护公众安全,我将第2被告(李嘉滨)由旺角道6N号送入一个后巷入面做搜身」。

警员33供称,「我嘅搜身目的系要确保第2被告(李嘉滨)无任何可以对他人造成伤害嘅武器」,所以他对李嘉滨进行了快速搜身,「目的系揾武器,例如系枪刀炸弹」、「发现无呢啲武器就立即停止咗搜身」,及后很快有同事到场,「确认现场环境安全」便将李嘉滨交给警员4181处理;警员33没有处理李嘉滨身上任何物品。

李嘉滨代表大律师盘问时,问到警员33当晚尾随李嘉滨时的距离。警员33称约10米,距离一直变动。辩方续指,当晚是星期六,旺角街道人流较多。警员33同意有人流,但不算多。辩方指,警员33与李嘉滨之间,无可避免有其他行人。警员33不同意,亦否认观察视线在转角处曾一度中断。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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