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年涉非法集结等3罪脱 律政司2年后引卢建民案上诉得直 发还重审

2024-11-20 18:30

律政司上诉得直,左起叶泽深和陈皆桥的案件须发还重审。资料图片
律政司上诉得直,左起叶泽深和陈皆桥的案件须发还重审。资料图片

3名青年涉于2019年11月12日于荃湾参与非法集结,以及戴面罩违反《禁蒙面法》,2021年经审讯后裁判官刘淑娴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作出扰乱行为,裁定3人罪脱,当庭释放。律政司事隔近2年后不服裁决,向留港2名被告提出案件呈述上诉。法官郭启安今于高等法院指,原审裁判官没有按后来的卢建民终审案例,应用正确法律原则断案,故裁定上诉得直,撤销2人无罪裁决,发还重审。

原审指未能证明2人参与堵路或作扰乱行为

3名被告原于2021年6月被裁定罪脱,卢建民终审案约于半年后宣判,厘清非法集结和暴动罪法律原则。律政司2023年认为无罪裁决有悖常理和法律观点上出错,引用卢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而由于20岁补习导师陈约信当时已经离港,故其上诉获撤销。

原审裁判官刘淑娴裁决时指,警方在现场施放催泪弹,非法集结及市民均四处走避,20岁学生叶泽深被捕时搜出索带,但包装完好没有拆开,未能证明叶曾参与堵路;有人目睹22岁社工陈皆桥向冒烟的催泪弹浇水,但没有证据证明陈曾作出扰乱行为。刘官遂判2人非法集结罪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脱。

高院指随身物品可推论2人鼓励非法集结

法官郭启安今基于卢建民案,指2名被告均是在警方施放催泪弹,开始驱散非法集结后短短6至8分钟内,在附近街道被警察截停拘捕,2人佩戴黑色口罩,被发现时均逃避警察追截,加上2人所携物品等等,皆可供法庭推论2人曾身处非法集结现场。郭官续指2人被捕时身上携带索带、防毒面具和眼罩等,均非一般普通市民会带同上街的物品,而2人未能合理解释或不作解释,不仅有助推论2人身处非法集结暴动现场,更可进一步推论2人至少协助或鼓励其他非法集结人士。

郭官指出本案有上述大量环境证据,原审裁判官错误地聚焦2人有否作出受禁行为,而从来没有考虑其有否有协助或鼓励非法集结参与者,过于僵化看待组成集结的时地人,裁决时明显应用了错误的法律原则,达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倘原审考虑卢建民案法律原则当裁罪成

郭官又引用卢建民案,指终审法院已经说明被告身上发现索带等物,可以支持推论其参与非法集结,在缺乏任何解释时,法庭根本不用为叶泽深想像任何无辜的案情。郭官进而指若原审裁判官考虑了卢建民案中正确的法律原则,并重新检视证据后,裁定2人曾经参与非法集结,当日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罪脱自然是错误决定。

辩方质疑若发还重审,等同控方有两次机会作出检控。郭官回应指本案正值2019年社会运动如火如荼时发生,「社会上大批年青人为了追求他们心中的『正义』,陷入迷失及疯狂」,妄顾社会秩序,做出了各式各样的违法行为。郭官续指为了维护法治,法庭绝对有责任依法审理案件,案件是非曲直亦应严肃处理,理应根据正确法律观点来断案,因此并不会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论二次检控。郭官终批准呈述上诉,撤销原审裁判官的无罪裁决,并发还原审裁判官重审。

3名被告依次为20岁学生叶泽深、22岁社工陈皆桥及20岁补习导师陈约信,同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参与非法集结,以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面罩。

案件编号:HCMA122/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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