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湾仔暴动案│上诉庭推翻无罪裁决 指原审法官为被告想像答辩理由

2024-07-12 16:58

831湾仔发生暴动,示威者在多处街道堵路纵火。资料图片
831湾仔发生暴动,示威者在多处街道堵路纵火。资料图片

2019年8月31日,湾仔轩尼诗道一带发生暴动。21岁法律系女学生去年被裁定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获批讼费。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上诉庭批准律政司就暴动罪的上诉,撤销无罪裁决,把案件发还原审法官继续处理,但维持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无罪裁决。上诉庭今颁判词指原审法官李俊文在被告不作供又不传证人的情况下,为她想像各式各样的答辩理由,但她在警方推进时与约百名示威者一起逃跑,又管有行山杖、长雨伞、护目镜等装备,有压倒性环境证供证明她曾参与暴动。

律政司指原审法官李俊文过份倚重本案缺乏汤嘉欣参与暴动的直接证据,但没有妥善考虑其他对汤嘉欣不利的环境证据及叠加效应,错误认为整体证供极其量只可说她当晚可能参与了另一示威活动,而并非参与涉案暴动。律政司质疑李官凭空替汤嘉欣想像一些缺乏证供支持的辩护理由。汤嘉欣一方指暴动现场四通八达,她被截停前正是远离现场,与暴动范围有一段距离,认为李官的分析公平又全面,达致无罪裁决并非有悖常理。

李官指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汤嘉欣在被截停前,曾经逗留过的地方或做过的事情,根本不可知道她是否曾在暴动现场,认为她被截停前所采用的路线、时间、地点、衣着和装备,截停前有否「逃跑」等每一项环境证供,均可作无罪推论,不能达致她曾身处暴动现场的唯一合理推论,最多只可推论她当日曾参与或出现在示威活动中。上诉庭则认为李官在缺乏证供下作出臆测,为汤嘉欣想像各式各样的答辩理由。

上诉庭强调环境证供可以「几何级数累积以摒弃其他可能性」,汤嘉欣在警方推进时与约百名示威者向同一方向逃跑,只是她跑得较其他人慢,她管有行山杖、长雨伞、护膝、护臂、头盔、护目镜,均与和平示威不符,可见这些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属压倒性,但李官没有正确考虑和充分分析其席前的环境证供,忽视了应被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相干的因素,令暴动罪的无罪判决「有悖常理」,但李官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分析则无误。

案件编号:CACC198/2021 & CACC150/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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