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套丁」案│ 两丁屋申请人承认串谋诈骗地政总署候判

2024-11-08 18:48

被告左起蔡伟生与邓翘沾承认串谋诈骗地政总署,本月29日判刑。资料图片
被告左起蔡伟生与邓翘沾承认串谋诈骗地政总署,本月29日判刑。资料图片

元朗区议员程振明及「村屋大王」王光荣涉串谋「套丁」,诈骗地政总署向元朗水蕉新村丁屋物业发展项目批出多张建屋牌照。丁屋发展商负责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请人共11人早前遭廉署起诉,其中两名丁屋申请人今日(8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将案件押后至11月29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的背景报告,并颁令二人还押惩教署看管。

两被告认申建丁屋表明无意出售

两被告蔡伟生,63岁,及邓翘沾,74岁,各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权」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新界认可乡村范围内兴建一幢丁屋自用,而有关「丁权」不可转让。

蔡伟生及邓翘沾承认于2006年2月至6月期间,曾分别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他们向署方声称是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而且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等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将他的「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

基于相信2人的申请资料属实,地政总署向他们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两被告各以10万元出售丁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于1991年11月开始,不同人士包括蔡伟生及邓翘沾申请于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该等丁屋最终由一个发展商以一个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众出售,每幢售价由9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该发展商就销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

廉署调查又发现,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间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购「丁权」,以在水蕉新村内发展该物业项目。蔡伟生及邓翘沾曾串谋上述中间人分别各以10万元,即共20万元,出售他们的「丁权」。

后来约于2005年3月,一间发展商与该原居民村代表达成协议,并委派该原居民代表为受托人合作发展上述丁屋项目。该原居民代表及有关中间人于是继续向原居民收购更多「丁权」,并安排他们申请在水蕉新村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同案另9被告押后处理

此外,怀疑牵涉同一勾当的其馀人士,王光荣,75岁,荣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程振明,67岁,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早前已被廉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起诉一项串谋诈骗罪名。2人于2023年12月否认控罪,案件订于2025年2月10日在区域法院开审。

其馀7名丁屋申请人黄观胜、陈志明、陈永坚、梁锦益、龙福儿、杨启光及骆天龙,年龄介乎43岁至74岁,今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应讯时并未答辩,全部获准保释。黄观胜及陈志明的案件押后至12月6日再讯,其馀五人的案件则押后至明年1月17日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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