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童捱撞重伤 62岁司机认危驾 法庭索阅事主医疗报告 押后判刑

2024-10-15 13:05

案中男童当日于大埔公路元洲仔段遭被告王本方所驾私家车撞倒。资料图片
案中男童当日于大埔公路元洲仔段遭被告王本方所驾私家车撞倒。资料图片

13岁男童2023年5月于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推著单车横过马路时,遭一辆私家车撞至昏迷,62岁私家车司机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刘绮云指控方未能就事主的伤势提供足够资料,因此将案件押后至12月10日判刑,以待控方为事主进一步索取医疗报告。

男童捱撞后脑部受创出现情绪等问题

控方庭上引述事主母亲说法,指事主现时每3个月须到儿童心理精神科以及脑神经临床心理科覆诊,以治疗他在受脑外伤后出现的情绪问题。事主也须到其他多个专科门诊覆诊,以治疗其他健康问题。

刘官称,控方现时只依靠事主母亲的说法来证明事主的伤势以及康复进度,这不是最理想的答案;而法庭须先全面了解车祸是否导致事主永久伤残,以及他的康复进度,否则在众多未知因素下,将无法判刑。刘官说,控方或可先为事主进一步索取医疗报告,但这会延误判刑,因此控辩双方需作商讨。控辩双方最终同意押后判刑,以索取事主的医疗报告。

辩方早前已呈交书面求情内容。庭上求情指,被告在事发时正查看他驾车回家的路线是否正确,因此看不到行人及交通灯。

被告左边挡风玻璃撞倒事主

62岁被告王本方报称退休人士,被控于2023年5月6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灯柱EA4004在道路上危险驾驶车辆登记号码NX4419的私家车,引致麦姓男子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没有适当留意路面情况、超速驾驶、以及违反交通灯号。案发于2023年5月6日晚上约10时4分至5分,13岁的麦姓男童推着单车横过案发地点,当时行人交通灯号显示「绿色人像」灯号,而车辆交通灯号则显示「红色」灯号;天气良好,街灯照明正常。被告驾驶私家车沿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第一线朝吐露港公路方向驶去,该车违反交通灯号,驶近并进入行人过路处,之后其左边挡风玻璃撞倒麦童。被告私家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到事件过程。

事主脑受伤后身心及精神均须接受治疗

警方接报后于晚上10时18分到场,发现麦童不省人事,于是将他送到威尔斯亲王医院。警员在没有施行警诫下查问被告,被告称:「我聚完餐准备返屋企,去到红绿灯个度,砰一声就撞到佢,跟住我停咗喺度,我完全睇唔到有架单车。」被告又指,其车没机件故障,他也不知单车从哪个方向出现在道路上。警员在晚上11时23分拘捕被告。案发地点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法证科学专家苏文浩博士检视行车记录仪片段后,认为被告私家车碰撞前的车速为每小时61公里(正负6公里)至67公里(正负7公里)。

车祸导到麦童出现深层脑硬膜下及脑硬膜外血肿、脑挫伤、肺扩张不全转变、右边颅骨顶部凹陷骨折、右后镰及顶枕硬脑膜下出血等症状。他最终在2023年8月14日出院,至今仍需接受营养治疗科、儿童心理精神科、脑神经临床心理科、脑外科、骨科儿童科、儿科、耳鼻喉科(普通科)、物理治疗及综合眼科治疗。他受脑外伤后出现情绪问题,在处理情绪方面有困难,车祸也影响其左眼视力及小便问题;右脚骨折影响他走路及运动。

案件编号:DCCC39/2024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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